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炎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4********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424执466号
案号
(2018)闽0424执恢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黄亮伙、曾炎珠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借款本金4,519,656.76元,截止2016年8月21日止的利息1,078,986.52元以及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编号B:〔经营〕字〔三明〕行〔宁化〕支行〔2013〕年〔179〕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定于2017年5月11日前付清;二、黄丽、王彩秀放弃继承宁化县翠江镇紫竹新村1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字第1657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12)第19344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宁房他证字第16245号〕;三、若黄亮伙、曾炎珠未按上述第一条协议约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有权从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邱加富、徐炳香的位于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679号、681号、683号、68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明房权证2009字第0533、0534、0535、053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明土国用(2009)第0993、0994、0995、0996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明房他证2013字第0783号、土地他项权证号:明土他项(2013)第504号〕和位于三明市梅列区泸明新村65幢40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明房权证字第11044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明国用(2003)第5496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明房他证梅列字第T13007417号〕,以及黄亮伙、黄鸿庆的宁化县翠江镇紫竹新村1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字第1657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12)第19344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宁房他证字第16245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宁化县富欣日用品商行对黄亮伙、曾炎珠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化县富欣日用品商行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黄亮伙、曾炎珠追偿。五、案件受理费49,891元,减半收取24,945.50元,由黄亮伙、曾炎珠、邱加富、徐炳香、黄鸿庆、宁化县富欣日用品商行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5-14
发布时间
2018-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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