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燕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02********7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521刑初719号
案号
(2020)桂0521执6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人袁蕾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被告人邱燕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被告人朱义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被告人孙巧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被告人张楚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被告人朱大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被告人彭锦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八、在案依法冻结的被告人张楚滨银行存款1笔(户名:张楚滨,开户行:中国银行,卡号:611973979468,金额:143666.94元)、被告人朱大霞银行存款1笔(户名:朱大霞,开户行:中国银行,卡号:614569404590,金额:225253.46元)及孽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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