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流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22********0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423刑初2号 |
案号 |
(2020)桂0423执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韦流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胡信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三、责令被告人韦流彬、胡信生共同赔偿失主陈柳良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198元、岑婧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70元、覃家东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410元、凌威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557元、冯永忠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40元。责令韦流彬赔偿失主黄美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24元、陆李铭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400元、苏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920元、黄冬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231元、黄文凤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1元。(以上赔偿款项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四、随案移送的黑色红米手机(手机串号869160021439544)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号码为桂dwl210的车牌一张,予以没收,存档备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