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5********0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1民初9002号 |
案号 |
(2018)粤0111执5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盛通展示用品制作有限公司、叶平华共同支付原告戴余鹏26000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盛通展示用品制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戴余鹏利息,以26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戴余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15元,由被告广州盛通展示用品制作有限公司、叶平华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时间 |
2018-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