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平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425********0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11民初9002号
案号
(2018)粤0111执5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盛通展示用品制作有限公司、叶平华共同支付原告戴余鹏26000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盛通展示用品制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戴余鹏利息,以26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戴余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15元,由被告广州盛通展示用品制作有限公司、叶平华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3-28
发布时间
2018-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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