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3********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1651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63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安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507646.44元(截止2019年1月21日),并支付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二、被告赵晶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68元,由被告汪波、赵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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