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01********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24民初1947号
案号
(2018)川0124执4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业龙、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9000元及欠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2.33‰计算至2016年3月14日,罚息、复利按月利率12.33‰上浮50%从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颖、杨波、胡巍、龙媛、成都市乐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颖、杨波、胡巍、龙媛、成都市乐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业龙、陈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375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354元,由被告杨业龙、陈玲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杨业龙、陈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支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2-07
发布时间
2018-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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