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1********0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2民初3588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38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自2019年12 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息;二、被告江健、林秋明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的代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江伟追偿的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2394.9元,减半收取为1197.45元,由被告江伟、江健、林秋明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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