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尚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2********8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2民初8877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8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借款本金17497819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12691754.46元为基数,截止2016年7月21日的利息1369860.99元及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本金4806064.5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律师代理费38520元;三、被告晋江耀邦印务有限公司、泉州新恒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吴庆鸿、吴尚海、吴绳表、吴雪丽对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9257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8-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