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毅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4********1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1民初12544号
案号
(2018)粤0111执4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林金勇、林秋林、林武福、林艺东、林毅虹对(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创达隆汽车用品厂的债务423582.88元及利息(利息以423582.88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0月11日止),案件受理费3827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508元,由被告林金勇、林秋林、林武福、林艺东、林毅虹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韦汉容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时间
2018-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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