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毅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4********1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11民初12544号 |
案号 |
(2018)粤0111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林金勇、林秋林、林武福、林艺东、林毅虹对(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创达隆汽车用品厂的债务423582.88元及利息(利息以423582.88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0月11日止),案件受理费3827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508元,由被告林金勇、林秋林、林武福、林艺东、林毅虹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韦汉容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