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926民初3094号 |
案号 |
(2020)豫0926执1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元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关于利息包含借款期限内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扣除已经支付的50826.51元)。 二、被告崔元英、崔丽杰、崔善南、张海波、张喜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崔元英、崔丽杰、崔善南、张海波、张喜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元英追偿。案件受理费3292元,由被告崔元英、崔丽杰、崔善南、张海波、张喜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