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6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02民初5933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3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被告董春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董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息共计506932.1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照借款本金478165.4元,利率按照月息12.15%为标准,从2017年12月29日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高永、朱范敏、黄军业、李春艳、梅强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434元,由被告高永、朱范敏、黄军业、李春艳、梅强、董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