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2********2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502民初1045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32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滨县永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本息612420.51元,其中贷款本金600000元,拖欠利息12420.51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至被告实际偿还本息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周永锋、方敏对上述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抵押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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