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30********00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商初字第63号
案号
(2015)济中法执字第005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①被告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7698J-14-128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541282.02元;②被告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7698J-14-135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368752.54元;③被告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1800元;④被告海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百仕加办公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李金林、章静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李金林所出质的其在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百仕加办公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李金林、章静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7-15
发布时间
2015-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