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01********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802民初6886号
案号
(2017)闽0802执42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2016年6月6日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与被告龙岩市车之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林德龙、龙岩市大帝酒业有限公司、陈庆丰、郭洁珍、郭逢汉、杨萍签订的《保证合同》,与被告郭逢汉、杨萍签订的《抵押合同》。二、被告龙岩市车之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080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以88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655‰计算的利息(2016年7月21日支付的利息939.13元可以扣除)及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7.917‰计算的复利、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24375‰计算的利息及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2.94125‰计算的复利,从2017年6月14日起以 88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7.917‰、从2017年6月5日起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941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罚息。三、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郭逢汉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石桥村319国道旁1幢1-2号1-2层工业厂房及2幢1-3号1-3层宿舍[龙国用(2003)第200380号],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东侧1幢第二层201、202、2幢第二层201号办公用房[龙国用(2006)第222817号、222818号、222821号]及1幢103、104、105,2幢101、102、103、104、105、106号店面[龙国用(2006)第222800号、222801号、222802号、222803号、222804号、222805号、222806号、222807号、222808号]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第二项债务。四、被告陈庆丰、郭洁珍、郭逢汉、杨萍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庆丰、郭洁珍、郭逢汉、杨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岩市车之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林德龙、龙岩市大帝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德龙、龙岩市大帝酒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岩市车之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7-08-24
发布时间
2017-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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