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罗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82********570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511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348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罗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2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5931元、利息21317.37 元、其他费用309元,以及从2019年10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23 元,被告吴罗群负担1239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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