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4********4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04民初36576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34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洪亮向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01209.29元及该款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17.8元,由被告洪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23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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