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本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5********6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025民初1979号 |
案号 |
(2020)豫1025执恢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本善、田俊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进草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6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已支付利息超出的32000元在执行时一并扣减)。被告华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8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