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本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5********6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025民初1979号
案号
(2020)豫1025执恢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本善、田俊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进草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6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已支付利息超出的32000元在执行时一并扣减)。被告华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8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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