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5********15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802民初5390号 |
案号 |
(2018)皖1802执2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一休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0285594元及利息(198114.72元自2017年7月28日起,10087479.28元自2017年8月30日起,均至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安徽一休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分下列期限归还:2018年3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2018年6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200万元;2018年9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2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200万元;剩余本金及全部欠款的利息于2019年2月28日前还清;二、被告安徽一休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32000元;三、若被告安徽一休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二项任意一期逾期给付的,所有未还款项均视为立即到期,原告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还款项;四、如被告安徽一休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安徽一休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安徽宣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宣国用(2013)第1573号](在主债权440万元及担保范围内),及土地上未办证的房产(一栋四层框架结构办公楼、一栋二层框架结构被服车间、一栋二层框架结构5#车间)(在主债权560万元及担保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吴伟绒、童永峰、王兴壮、汪洋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83706元,减半收取41853元,由被告安徽一休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吴伟绒、童永峰、王兴壮、汪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8-23 |
发布时间 |
2018-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