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桂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2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926民初2521号 |
案号 |
(2020)豫0926执1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至判决的履行期间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二、被告张春霞、张守敏、刘爱芹、何洪臣、王桂峰、张改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1元,由被告张守磊、张春霞、张守敏、刘爱芹、何洪臣、王桂峰、张改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