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景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3********3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03民初2206号 |
案号 |
(2020)豫0403执17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认可被告景玲欠原告张学卿借款本金及利息60000元,该60000元自2020年9月份起在每月28日之前分10期向原告张学卿偿还,由被告自2020年9月份起在每月28日之前向原告张学卿每期偿还6000元,直到该6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景玲如未按照上述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有任何一期违约,则原告张学卿有权自被告景玲违约之日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剩余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自被告景玲违约之日起以剩余借款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该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被告景玲承担。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承认别无纠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