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平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1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27民初3251号 |
案号 |
(2018)桂0127执1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平朗平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4200元;二、被告广西平朗平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办法:以604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林平川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87元,被告广西平朗平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平川负担93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29 |
发布时间 |
2019-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