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平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1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民终3507号判决书
案号
(2017)桂0127执7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横民人民法院(2015)横民一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横民人民法院(2015)横民一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横民人民法院(2015)横民一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平朗平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韦奇江支付工程款8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工程款8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从2015年4月16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四、确认上诉人广西平朗平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韦奇江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五、被上诉人韦奇江向上述人广西平朗平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返还本案工程施工图纸;六、驳回上诉人广西平朗平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8903元(上诉人广西平朗平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平朗平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7-07-24
发布时间
2017-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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