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盖克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5********1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285民初3421号 |
案号 |
(2020)鲁0285执1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希平、刘玉玲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告李希平、刘玉玲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截止到2018年4月27日止的利息46091.67元;三、被告李希平、刘玉玲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欠款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逾期利息;四、被告盖克荣、盖新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盖克荣、盖新娥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李希平、刘玉玲追偿;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86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李希平、刘玉玲、盖克荣、盖新娥负担48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