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艳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3********57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2民初367号
案号
(2020)冀0602执15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艳青、李全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代偿的欠款本金102796.24元及违约金20000元;二、被告田红伟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保全费1134元,合计2512元,由被告曹艳青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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