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建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75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婺商初字第02376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23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怡森医药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贷款本金15997551元,并支付利息175830.46元(暂计至2014年9月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告浙江怡森医药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磐安县尖山镇工业园区夹溪路78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磐房权证尖山镇字第000003818号;土地证号:磐国用(2011)第01190号〕在本金余额4686000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告俞文晓名下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解放街46号3219、3197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0006347号、00006456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6)第1262、1251号〕在本金余额652000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告胡伟名下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南苑路3弄22幢6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00000005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2)字第02626号〕在本金余额1573000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告永康市华宇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街道花海路18号(第1—3层)的房屋〔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0019099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9)第423号〕在本金余额911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施建英、胡伟对被告浙江怡森医药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6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七、被告永康市华宇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怡施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怡森医药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16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八、被告姚开胜、姚丽英对被告浙江怡森医药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为6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九、被告浙江金德易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开心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怡森医药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为6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受理费118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8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怡森医药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俞文晓、胡敏、施建英、胡伟、永康市华宇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金德易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开心工贸有限公司、姚开胜、姚丽英、上海怡施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5-19
发布时间
2015-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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