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03********6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730民初658号
案号
(2020)黔2730执8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省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 9 900 000 元;二、被告贵州省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以欠付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9 900 000 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 2019年 12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还毕本息之日止的利息(2019 年12 月 20 日至 2020 年 6 月 20 日期间按月息 5.8‰计息;2020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还毕本息之日止按月息 8.7‰计8息),利随本清;三、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黔(2019)龙里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6817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项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徐颖、周丽、杨真祥、杨富林在黔(2019)龙里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6817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项下抵押物受偿价值未能满足本判决一、二判项之外对上述一、二判项的债务对原告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各保证人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比例不限于各保证人应承担的 25%);五、被告徐颖、周丽、杨真祥、杨富林在履行保证责任后享有对被告贵州省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六、被告徐颖、周丽、杨真祥、杨富林作为保证人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就承担的超出 25%责任比例以外的份额向未足额承担 25%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追偿;七、被告徐颖、周丽、杨真祥、杨富林作为保证人追偿的总金额不得超出其实际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金额;八、驳回原告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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