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6********6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726民初2301号
案号
(2020)辽0726执1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亮、张玮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89205.45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罚息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吴峰、郝洪亮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常亮、张玮炜负担,被告吴峰、郝洪亮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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