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叶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23********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3民初9437号 |
案号 |
(2020)桂0126执8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叶妹、韦一烈应共同向原告陈雪怡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二、被告陆叶妹、韦一烈应共同向原告陈雪怡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3809元);三、原告陈雪怡就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有权对被告陆叶妹、韦一烈名下位于青秀区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2区富城24层2402号房经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陈雪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68元,由原告陈雪怡负担488元,由被告陆叶妹、韦一烈共同负担1108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陆叶妹、韦一烈共同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