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绍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701********0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青2224民初170号
案号
(2020)青2224执1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刚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苏勇诉称,2018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协议约定,原告用自己的三台挖掘机为被告的工地务工,合同约定每台挖掘机每月租赁费为3.2万元,第一台挖掘机工期为2个月,租赁费64,000元,第二台挖掘机租赁费为42,666.4元,第三台挖掘机租赁费为38,400元,三台挖掘机的租赁费共计为145,066.4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8年至2019年分两次共计支付了110,060元,剩余35,006元至今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和机械租赁费35,0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万绍晖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现在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万绍晖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李苏勇支付剩余劳务费、租赁费35,00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李苏勇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于本调解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0-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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