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福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32122********07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民民初字第454号
案号
(2022)青0222执恢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福香偿还原告何维忠借款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福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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