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福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2122********07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民民初字第454号 |
案号 |
(2022)青0222执恢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福香偿还原告何维忠借款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福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