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祁正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32123********5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青2822民初853号民事调解
案号
(2020)青2822执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青2822民初853号原告:刘全,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8812052218,系青海省都兰县夏日哈镇河南村一社011号,现住都兰县路政家属院。被告:祁正赟,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123197309235619,系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现住德令哈市。原告刘全与被告祁正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前进行调解。原告刘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挖机租赁费2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6年8月份被告承揽了都兰县上调庄村至下调庄村的铺渠道工程,被告铺渠工程需要一台挖机来吊渠板挖渠道,原告系山东临工挖机的车主,经中间人介绍让原告前去被告工地施工。 经原被告口头协商:挖机加油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每天支付原告挖机租金为1400元,原告进场时被告支付了10000元,用于先前施工支出。原告按双方协商的事宜开始施工,施工24天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工,经结算租赁费用为32600元(已支付10000元)。当时因被告没钱支付,后来原告向被告催要22600元挖机租金时,被告在2016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确认被告欠刘全挖机费用22600元,上面有被告身份证号码及签字。因时间过长,欠条破损严重,于2017年1月16日原告将原始欠条复印后,被告在原始欠条复印件签字及按捺手印。后原告找被告索要剩余22600元挖机租赁款时被告一拖再拖拒不支付剩余款,诉至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祁正赟支付原告刘全租赁费22600元(当庭履行10000元),剩余126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案诉讼费365元减半收取,即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匡 浩二○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道尔吉措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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