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4********24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15民初5707号
案号
(2020)川0115执24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朱克荣、熊兵、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马志强支付工程款24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马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朱克荣、熊兵、钟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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