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5********1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802民初35号
案号
(2020)云0802执11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侯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普耳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4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23400元,并承担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袁富庭、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腾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普耳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8元,由被告侯鹏承担保全费在(2019)云0802民初38号案件中进行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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