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屈乐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3********0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223民初525号
案号
(2020)辽1223执7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世海、王伟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借款本金499834.48元,并给付原告利息(按约定的逾期利率即年利率10%基础上浮30%,从2019年4月29日开始计算至以上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以上给付内容被告刘世海、王伟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屈乐军、汪克学、姜淑杰对以上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世海、王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8元,由被告刘世海、王伟、屈乐军、汪克学、姜淑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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