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6********1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726民初3469号 |
案号 |
(2020)辽0726执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乃娇、赵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黑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二、被告张乃娇、赵丹按照年利率7.6%支付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剩余利息(扣除已还利息10569.06元);三、被告苏琪对上述款项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张乃娇、赵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