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君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5********02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83民初6249号 |
案号 |
(2020)辽0283执恢19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君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长红借款441,2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姜君东与被告耿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长红借款158,8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姜君东负担4000元,由被告耿涛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