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君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83民初6249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恢19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姜君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长红借款441,2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姜君东与被告耿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长红借款158,8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姜君东负担4000元,由被告耿涛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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