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21********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726民初1667号
案号
(2020)辽0726执10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敏、付振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付芸债款213.80万元,被告贾敏、付振奇对该,款的偿还负连带责任;二、被告贾敏、 付振奇对2015年7月9日的10万元借款支付利息,该借款自2015年7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由被告贾敏、付振奇于该借款142还清日一次付清给原告。被告贾敏、付振奇对上述利息的偿还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上诉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300元,由被告贾敏、付振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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