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明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01********7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302民初2371号 |
案号 |
(2018)鲁1302执恢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沂运伦合成树脂有限公司欠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都支行剩余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计算;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实际还款时间及金额,按月利率16.5‰分段计算。),原告同意被告于2016年6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于同年7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同年8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同年9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同年10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同年11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同年12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7年1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同年2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同年3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同年4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全部利息、逾期利息于同年5月20日一次性清偿完毕。二、被告倪明刚、费县百姓超市有限公司、葛塘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倪明刚、费县百姓超市有限公司、葛塘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临沂运伦合成树脂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四、四被告如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4-23 |
发布时间 |
2018-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