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03********0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121民初444号
案号
(2018)闽0121执7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闽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聂克标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24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陈杰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聂克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2360元由闽侯县佳的超市有限公司、陈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时间
2018-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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