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书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1********0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221民初1924号 |
案号 |
(2017)豫1221执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渑池县金阳光超市、王书芳、宋粉玲自愿偿还原告杨竹青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3.8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 ,2017年5月30日前将剩余款项还清。如期间任何一笔款项逾期不能支付,则全部剩余款项自动到期,原告杨竹青可以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二、逾期不能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6年9月1日计算至款付清为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9920元,由被告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渑池县金阳光超市、王书芳、宋粉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7-11 |
发布时间 |
2017-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