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书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221********0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221民初1924号
案号
(2017)豫1221执7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渑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渑池县金阳光超市、王书芳、宋粉玲自愿偿还原告杨竹青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3.8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 ,2017年5月30日前将剩余款项还清。如期间任何一笔款项逾期不能支付,则全部剩余款项自动到期,原告杨竹青可以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二、逾期不能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6年9月1日计算至款付清为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9920元,由被告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渑池县金阳光超市、王书芳、宋粉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7-11
发布时间
2017-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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