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722********3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821民初456号 |
案号 |
(2020)甘0821执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小平、张粉琴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借款本金93258.64元、利息及罚息4075.64元,共计97334.28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各自本金及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被告练刚刚、李燕飞、尚永红、王粉为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练刚刚、李燕飞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借款本金79203.93元、利息及罚息3504.43元,共计82708.36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各自本金及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被告胡小平、张粉琴、尚永红、王粉为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二项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日履行完毕,案款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号:2724810104000738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1.00元,减半收取计1950.50元,由被告胡小平、张粉琴承担1000.00元,被告练刚刚、李燕飞承担950.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