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9001********1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民终1715号
案号
(2020)新2324执1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上诉人王延亮同意将双方合同约定的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180000元房租减免50000元,减去已支付的租金29000元,余款101000元上诉人魏超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王延亮支付完毕。二、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房租180000元,由上诉人魏超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被上诉人王延亮支付完毕,后续租赁事宜按照双方于2018年5月14日签定的合同履行。三、被上诉人王延亮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产权范围内的房顶漏水问题修缮完毕,费用由王延亮承担。四、一审案件受理费4376元,由上诉人魏超负担3320元,被上诉人王延亮负担10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后收取1660元,由上诉人魏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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