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宝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19********2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00313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2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宝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露科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33元,合计450033元(含逾期利息,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暂算至2016年1月18日止,此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胡月兰、金华锦惠食品超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0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宝庆、胡月兰、金华锦惠食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5-13 |
发布时间 |
2016-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