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宝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19********2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00313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2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宝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露科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33元,合计450033元(含逾期利息,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暂算至2016年1月18日止,此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胡月兰、金华锦惠食品超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0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宝庆、胡月兰、金华锦惠食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05-13
发布时间
2016-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