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4********10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74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83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11217.23元;二、被告姚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利息8419.1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509.77元,分期手续费9023.95元(以上利息等费用的计算截止至2018年12月18日);并自2018年12月19日起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姚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姚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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