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026********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603 民初1301 号
案号
(2020)黔0603执6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郭选能、郭大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2000 元。二、由被告杨忠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郭选能、郭大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49394.5 元。被告姚敏、吴成龙对前述549394.5 元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姚敏、吴成龙对上述第二条杨忠武应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郭选能、郭大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 元,其中1121 元由被告袁再良、被告上海哲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剩余79 元由原告袁仙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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