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薄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2********4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322民初1541号
案号
(2020)豫1322执恢4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台举、薄伦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高远迪借款本金272600元及利息40608.68元,共计313208.68元。其中本金150000元自2019年4月2日起按月息1.5%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本金30000元自2019年4月2日起按月息1.25%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本金37600元自2019年3月17日起按月息1%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本金55000元自2019年3月17日起按月息1.5%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2999元,由被告吴台举、薄伦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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