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02********8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8007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202执1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中旺鼎鑫建材商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偿还截至2015年1月20日的借款本金1 850 127.81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4438.03元,并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如被告青岛中旺鼎鑫建材商场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有权以被告刘庆远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7号甲单元102户的房产、被告郑平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夏庄路163号11号楼1单元201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杜绪贞、潘会花、山东金铭担保有限公司、青岛神星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 581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7 181元,由被告青岛中旺鼎鑫建材商场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6-16 |
发布时间 |
2016-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