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明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3********8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522民初2264号
案号
(2020)鲁1522执恢7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侯永林、刘文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金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8.4875‰计算;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731‰计算)。二、被告李兴旺、付士伟、张明星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9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侯永林、刘文利追偿。三、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莘县永林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详见查明)在最高额9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莘县永林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债务人侯永林、刘文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侯永林、刘文利、李兴旺、付士伟、张明星、莘县永林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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