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30********6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21民初4139号 |
案号 |
(2020)鲁0921执1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海波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0838.83,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2019年10月9日之前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为8437.7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按合同约定计算),以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保全费720元,计款1361元,由被告孙海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