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5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5249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54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祝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埠支行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3 185.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被告邵小茶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融资限额50 000元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埠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祝建明、邵小茶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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